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等精神,妥善解决园区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推企业做大做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本级产业园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符合桂自然资发〔2021〕54号文件有关要求,2021年8月9日前已取得入园通知书且签订供地合同(划拨决定书)并实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贵港市本级园区项目。
二、办理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在此期间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办证材料且通过审核并受理)。
三、办理分工
(一)相关材料初审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违法处罚工作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
(三)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相关工作,贵港高新区管理范围的(粤桂园、石卡园、西江教育园)由市高新区管委会受理,江南园、西江园的相关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受理,其他产业园区由所在辖区(县级)自然资源局受理。
(四)不动产登记办证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负责。
四、办理流程
各园区管委会对项目材料初审(含现场踏勘)→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现状测绘成果→自然资源部门窗口(或贵港高新区管委会窗口)技术审查→违法处罚(存在违建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或贵港高新区管委会)补办规划手续或出具规划意见(同步将办理情况函告住建、发改部门)→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评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证(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五、违法处罚范围
对申请办证的整个项目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处罚。
六、违法处罚标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需按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统一按照500元/平方米计算。
七、其他事项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贵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贵政办通〔2022〕20号)有效期内,符合该文件要求的按该文件处理。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贵港市本级园区企业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流程
2.贵港市本级园区企业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流程图
3.贵港市本级园区企业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材料清单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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