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现行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三、对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并已批准公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2019年1月1日后经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本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按现行标准执行。
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将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七、2016年公布的《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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