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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

2020-03-20 19:50     来源:用途管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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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自然资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

我市近年来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项目验收后的后期管护工作将是今后增减挂钩工作的重点。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护主体

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将相关复垦工程竣工材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要及时组织村委、村民(土地权利人)签订三方管护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移交的道路、沟渠等工程设施和旱地、水田、林地(园地)等各地类的数量、面积以及补助费用、管护责任等相关事项,将管护责任落实到人。三方管护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罗列清楚工程设施,以及各村、各户涉及复垦农用地位置、地类、面积、补助费用等内容,在各村村委的村务公开栏公示。移交手续、管护协议、公示等资料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之一存档备案。

二、明确管护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护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项目业主落实管护责任,监管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后的工程设施、复垦后的农用地按用途管理、使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主体,承担管护主体责任。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后确定为耕地的地块,不得丢荒撂荒,其中旱地应种植甘蔗、玉米、花生、红薯、蔬菜等旱生作物,水田应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耕地上严禁种植桉树等其他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树种;确定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地块,按照林地和园地等土地用途管护。复垦后的农用地严禁擅自用于建房、硬化场地、建设养殖场等建设。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管护责任。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防止已复垦的农用地被丢荒撂荒、违法占用,确保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性质不变。复垦后的农用地确需用于非农建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未经依法审批,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按照违法用地有关程序处理。

(四)项目业主的管护责任。项目业主负责确保项目工程设施和复垦的农用地质量,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后期管护相关工作。

三、明确管护经费

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150号)文件精神,后期管护资金包括在拆旧区按复垦土地3万元/亩对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补助内,由土地权利人用作耕种地力提升、管护人工的支出;后期监管工作经费包括在计提的拆旧区专项工作经费内,其中乡镇1250/亩、自然资源部门1250/亩、村镇扶持费2000/亩(乡镇1000/亩,村委1000/亩)、按时完成复垦工作奖励费2000/[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500/亩,乡镇750/亩,村委/750],由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村委用于日常监管开支。

四、明确保障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适时对各县(市、区)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于核查中发现管护不到位、管护风险突出、管护问题频发等问题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因项目后期管护不到位,影响全市项目实施、周转指标使用的,暂停该县(市、区)增减挂钩项目周转指标使用、交易和其他土地审批事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后的后期管护制度、完善管护措施,强化监督检查。

附件: 县(市、区)乡(镇)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程设施、复垦地块后期管护公示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 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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