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526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9日 |
标 题: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第二批次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 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自然资函[2025]23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9日 |
桂平市自来水厂:
报来《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第二批次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延期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15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第二批次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用地的批复》(贵自然资函〔2023〕470号)批准该临时用地,于2025年8月29日到期。临时使用位于桂平市西山镇永培村集体土地0.1239公顷作为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第二批次项目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原批复方案(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0.1239公顷,农用地0.1239公顷(水田0.1239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本次延期按照原批复方案的地类延期,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原复垦方案已按要求进行修改,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租地合同已进行补签延期,符合延期的要求,同意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延长至2027年8月30日。
二、你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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