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4962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2日 |
标 题: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港市港北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自然资函[2024]43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2日 |
广西长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贵港市港北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15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港北区大圩镇大圩村的土地0.1864公顷作为贵港市港北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项目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0.1864公顷,农用地0.0850公顷(旱地0.0850公顷),建设用地0.1014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1014公顷)。不涉及占用核实处置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经审核通过的《贵港市港北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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