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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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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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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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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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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依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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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1.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80万元/公顷 |
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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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
80元/件 |
政府制定、部门:发改委、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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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
550元/件 |
政府制定、部门:发改委、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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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政府制定、部门:发改委、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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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