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工作动态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不动产登记领域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3-12-14 08:00     来源:确权科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贵港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办理难、办证慢等问题,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规范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制定方案(试行)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定义

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未孕证明,身份变更证明材料等,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告知承诺制原则

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贵港市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四、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

(一)申请人因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变更;因原登记档案中无身份证明材料,档案中记载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不符的,姓名与申请人同音不同字的。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吻合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因所有继承人表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或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记载不一致或不完整的,以下情况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陈述当事人未婚未育;

2.申请人陈述当事人为独生子女;

3.申请人陈述当事人离异、或已故后是否再婚;

4.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80周岁,其父母的死亡信息;

5.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的,其父母的死亡信息仅有墓碑一项佐证;

6.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由于死亡年代户籍制度不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7.由于历史久远,申请人陈述有关继承人夭折的情况;

8.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墓碑记载的名字为乳名、别名,个人档案谐音或笔误与身份证不一致等情况,但本人能够说明原因,且绝大部分材料能确认亲属关系的。

五、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存在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的。

(四)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五)申请人刻意隐瞒被继承人亲属关系、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财产约定协议的。

(六)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或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七)全部或部分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告知承诺制要求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其他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申请适用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应在登记机构现场填写《告知承诺申请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四点事项: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是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是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四是如发生虚假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

(二)申请人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受理后,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与相关的共享数据以及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核实相关情况。

(四)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在登簿前,登记机构应在门户网站将告知承诺申请书(适用于非公证继承)与不动产继承公告一同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工作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示期限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登记机构应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业务进行抽检。在事后抽检中如发现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的,应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如发现不能更正登记的,应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


附件1:告知承诺申请书(适用于身份证明变更).docx


附件2:告知承诺申请书(适用于非公证继承).docx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125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