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及解读

《贵港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11-03 08:00     来源: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贵港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及制定目的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利用率低等问题,制约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能够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需求,有效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贵港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51029日正式印发。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分为六大内容,一是总则;二是适用范围及要求;三是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四是工作程序;五是监督管理;六是附则。

(一)总则

一是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目的是为规范贵港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健全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二是明确了《实施办法》中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是指贵港市本级三区内,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

(二)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定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二是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三是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类型要求。

(三)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二是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3种情形(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三是明确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5个条件。四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应提供的材料共12项。

(四)工作程序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流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前期材料准备,包括土地调查、递交用地意向、明确规划条件和产业准入、生态环保要求、编制拟订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案、民主决议;第二阶段是用地申请和登记,包括提出用地申请、审核批准用地、费用缴纳、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办理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等其他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入股(联营)双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以及监管协议的内容。二是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转卖、转租、抵押融资等。四是明确采矿用地的复垦修复要求。五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过程中的责任。

(六)附则

一是明确拥有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办法履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权利和义务。二是明确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以及文件解释权。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刘兮翾

联系方式:0775—4286073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