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1985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9日
标  题: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贵自然资发〔2025〕35号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1-03 09:00     来源: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平陆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51010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51029



贵港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港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健全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贵港市本级三区内,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3号)等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商品房开发、加油站等项目不能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将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投入新企业或增资已有企业,入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至共同举办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相应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保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批准文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使用土地,通过协议约定联营方式、联营收益及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产权明晰、补偿到位、权属无争议、未出租或抵押,具备动工建设条件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地上附着物权利;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四)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登记手续;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

(三)村级会议民主决议材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人举办企业的证明文件;

(七)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用地规划界限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等相关规划材料;

(九)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十)涉及林地、草地的提供林业部门相关意见;

(十一)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前期材料准备

(一)土地调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查询所在地块的规划和权属情况;开展拟入股(联营)地块勘测定界;涉及农用地、林地、草地的应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二)递交用地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入股(联营)意向书,明确拟入股(联营)地块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入股(联营)地块应确保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产权明晰、补偿到位、权属无争议、未出租或抵押,具备动工建设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明确规划条件和产业准入、生态环保要求。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等明确拟使用地块的规划条件。辖区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业用地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编制拟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性质、使用年限、作价出资金额和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含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人代表)、收益分配、收益的支付方式等内容。用地年限不宜超过20年,期限届满后有续期要求的可在合同中明确,但累计不得超过该土地用途最高年限。

(五)民主决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和入股(联营)合同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10日。

第十条用地申请和登记

(一)提出用地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意向用地者持经批准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和入股(联营)合同等相关材料,向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二)审核批准用地。符合入股(联营)条件的,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连同相关材料报辖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涉及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或依嘱托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采矿用地的,入股(联营)企业可依据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

(三)费用缴纳。涉及农用地转用等成本费用纳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用地成本,待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由辖区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结算,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与意向用地者签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双方应当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要求,同步签订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

(五)办理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入股(联营)企业持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入股(联营)合同、用地成本结算证明等材料,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向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申请不动产权登记。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的,要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六)其他要求。以入股方式合作的,由共同举办企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可登记给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共同举办企业;以联营方式合作的,按合同和批准文件,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共同举办企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登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入股(联营)双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准入产业类别、投资强度、环境保护、建设和竣工验收的要求等实施监管。

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入股(联营)地块的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监督入股(联营)企业按时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不建设或因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将未按期开发情况或闲置情况报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局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处置方式,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用地,并重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监管协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转卖、转租、抵押融资等。

第十四条涉及采矿用地的,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入股(联营)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有关协议和相关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确保复垦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全利用标准。复垦修复为新增耕地的,应符合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复垦修复为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符合国土调查地类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拥有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办法履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三年,施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流程图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参考文本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参考文本



关联文件: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