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0-04-02 10:15     来源:耕保科     作者:谭沁良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其中,征收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符合“一户一宅”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即按宅基地所处土地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补偿,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同标准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具体见附件)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区片范围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含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贵港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要求在2020年6月底前,各自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更新或重新公布。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5%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适时调整,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八、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公布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9〕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