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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20-01-14 17: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作者: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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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九大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以及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部署土地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下发《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在全区部署开展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于2019年初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我厅于2019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1938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制度管理体系和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本办法征求了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相关协会(学会)、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7个单位(部门)的18条修改意见,其余单位(部门)无意见,社会公众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经研究,采纳14条,不采纳4条。

三、目的任务

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区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制度尚未健全,未建立起各级自然资源、各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职能范围,通过制定和实施本办法,对于建立健全我区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规范从事自然资源领域业务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自律开展相关业务、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区自然资源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25条,分别为总则、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公布、信用信息的应用、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附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对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公布、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关于信息组成。

由基本信用信息和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组成。

基本信用信息:主要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

监管信用信息:包括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自然资源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采购代理,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及会员等七类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违规违约信用信息。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失信行为异常名单和失信行为黑名单。

(三)关于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处理、公布由本部门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学会)负责采集、录入、处理、公布由本行业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厅信息中心负责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的开发和维护。

(四)关于认定和公布。

1.认定程序。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监管主体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认定,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2.信息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规范》提出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规定不予公开之外,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应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对失信认定信息应以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信用主体。

3.披露时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披露期限条款,明确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异常名单披露期限为一年,黑名单披露期限为三年。

(五)关于信用信息的应用。

1.应用范围。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项管理事项中,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在进行行业管理时,都应查询并使用信用信息,执行失信惩戒措施。

社会成员在选择中介服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开展经济合作等事项时,可使用信用信息。

2.联合惩戒。除了使用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外,监管主体还应使用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按规定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六)关于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

1.异议申请和处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提出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有误、超期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请,相关监管主体要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并进行处理。

2.异议标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信息标注内容表述,提出失信认定异议信息处理期间,相关监管主体应在信用管理平台上进行标注,同时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也应作出标注。异议处理完成后,应取消该标注。

3.信息查询。监管主体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信用主体可申请查询本人信用信息,也可授权他人查询。

4.信用修复。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提出列入异常名单的信用主体可提交信用修复的申请,监管主体应依据相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5.申诉途径。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关于监督管理。

1.责任追究。监管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评估机制。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按年度报送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自然资源厅开展全区信用信息管理年度评估工作并将通报结果。

五、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对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公布、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六、执行标准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五)《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等六项工程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996号);

(八)《广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654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

(十)《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提到的信用信息涉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隐私的,相关监管主体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八、关键词诠释

信用信息:本办法提到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和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组成。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作为信用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是指作为信用主体在参与自然资源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信息。

九、有利举措

本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维护我区自然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

十、新旧政策差异

在本办法出台前,我厅没有出台过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十一、特色亮点

(一)建立了我区最全面的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分类。

本办法将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采购代理、行业协会(学会)及会员等七大类的信用信息,在我区自然资源领域尚属最全面的社会信用信息分类。

(二)明确了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责任分工。

本办法提出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采集、录入、处理、公布由本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厅管各行业协会(学会)负责采集、录入、处理、公布由本行业协会(学会)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惩戒的原则,由负责监管的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认定和惩戒。

(三)加强了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管考核。

一方面要求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按年度报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另一方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也将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年度评估并通报结果,促进各地、各行业重视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维护了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本办法制定中专门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作为一个章节,设置了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异议标注、信息查询信用修复、申诉途径等6项条款进行阐述,切实维护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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