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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1-14 17: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作者: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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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局、海洋局,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厅管各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公众: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1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等六项工程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9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辨识信用主体(包含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下同)的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对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公布、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坚持原则】针对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作机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公布和应用工作,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并对全区自然资源信用信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采集、录入、处理、公布本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厅管各行业协会(学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学会)”]负责采集、录入、处理、公布本行业协会(学会)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信用管理平台的研发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第六条【信用信息组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和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组成。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的基本情况。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参与自然资源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用信息。

1.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登记、社会组织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等注册基本信息;

2.资质信息;

3.业务范围;

4.诚信等级评级信息;

5.其他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自然人的基本信用信息。

1.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2.资格证书信息、执业注册信息;

3.其他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三)征信信息。

信用主体在信用中国(广西)”“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信息。

第八条【监管信用信息】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体在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自然资源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自然资源政府采购代理等自然资源监管领域产生的违法违规违约信息,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会员的违法违规违约信息。

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失信行为异常名单和失信行为黑名单。自然资源社会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信息采集录入】信用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从自治区统一的信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导入。

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进行采集录入。采集的监管信用信息除信用管理平台能自动生成以外,负责信用信息采集与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于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应当结合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将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公布

第十条【认定依据】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业协会(学会)会员失信行为,应当以国家或自治区行业协会(学会)章程等规定为依据;行业协会(学会)失信行为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章程确定。

第十一条【失信认定】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据失信行为认定办法作出认定,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信息公布】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之外,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以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信用主体。

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由监管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确定。

第十三条【披露时限】失信行为自产生之日起,列入失信行为异常名单的披露期限为一年,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披露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披露期的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不予对外公开和查询。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四条【应用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中介服务和工程项目招标及采购代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中,应查询并使用信用信息,执行失信惩戒措施。

行业协会(学会)在进行行业管理中,应查询并使用信用信息,执行失信惩戒措施。

社会成员在选择中介服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开展经济合作等事项时,可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联合惩戒】监管主体除了按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外,还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异议申请】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情况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监管主体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的,应立即在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在失信认定撤销、修改后,相关监管主体应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监管主体发现因自身原因造成信用信息错误的,应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用主体。

第十八条【异议标注】异议信息处理期间,相关监管主体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对该信用信息予以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作出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异议处理完成或申请核查期满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

第十九条【信息查询】监管主体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逐步实现社会公众通过自治区统一的信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查询。

信用主体申请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权他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提供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 对于列入失信行为异常名单的信用主体,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交退出异常名单的修复申请,相关监管主体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列入异常名单的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的,相关监管主体应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该信用主体从失信行为异常名单中移除。

第二十一【申诉途径】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反馈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监管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违规采集、录入和披露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更正的;

(三)擅自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信用主体查询信用信息的;

(五)在自然资源管理中未执行应执行的惩戒的;

(六)其他应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制】建立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年度评估机制。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应于每年115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01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失信行为认定办法与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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