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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1-13 15:42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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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自然资发〔202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除按规定安排使用的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外,跨县(市、区)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指标。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将市级或县(市、区)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富余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贵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贵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立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自然资源整治中心(以下简称“整治中心”)建立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补充耕地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对申请进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划转。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功后,整治中心将成交的交易数据纳入指标交易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交易中心负责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在交易平台公布,整治中心负责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第二章  指标管理及交易要求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场交易: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在必要时可出让市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七条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因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和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的,方可作为受让方申请交易。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在同等条件下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市级与县(市、区)级的补充耕地储备指标原则上应优先在市级交易平台出让,满足本市耕地占补平衡需求。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数量指标与水田指标为“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亩·百公斤”。

第三章  协议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第九条  出让方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应向整治中心提出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并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

第十条  整治中心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有效性、指标出让方及意向购买方的资格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由整治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合规性审核同意后,整治中心将材料移交到交易中心,由整治中心、交易中心负责将交易情况分别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交易平台公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四)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挂牌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出让方申请以挂牌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先向整治中心提出交易申请,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合规性审核同意后,整治中心再将申请材料移交到交易中心,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

(三)出让方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四)出让方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整治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由整治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3个工作日内由整治中心、交易中心分别同时在贵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

(三)竞买方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方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指标竞买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指标竞买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项目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的位置、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立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组卷等情况),以及项目用地单位关于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补需要的承诺书;

(四)出让公告中申请竞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竞买资格审查材料移交整治中心,整治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整治中心及时将完成资格审查情况函告交易中心,通过竞买资格审查并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方可以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竞买活动。

第十七条  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非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原途径退还。如竞得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挂牌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竞买方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挂牌时间内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补充耕地指标的本次出让活动;

(二)只有一方报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方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

竞价征求意见程序结束后,进入竞价程序,同意参与竞价的竞买方可按报价规则进行报价。竞价程序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竞价程序中有竞买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二)竞价程序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或挂牌时间内无有效报价的,本次交易不成交。

对进入交易流程但未成交的指标,原申请出让单位可在确定交易不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整治中心重新提交交易申请书。整治中心、自然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查。整治中心及时将完成资格审查情况函告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出让并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应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出让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整治中心、交易中心将成交情况分别同步在贵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交易平台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交易中心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 交易双方应按照有关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受让方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足额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价款。已缴纳的保证金抵成交价款,由交易中心收到保证金转拨通知(需加盖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转拨。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应于收到全部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票据。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责任,对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书中“违约责任”所约定的方式处理,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所缴履约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并限制该失信合同方再次在交易平台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对每一批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五章  指标的使用管理及交易经费

第二十三条  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将交易指标冻结,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耕地占补或出让交易。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制定补充耕地方案, 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出让后,增加受让方所在县(市、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所在县(市、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二十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扣除土地整治综合成本(含通过土地整治项目投入乡村风貌改造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以及应得收益外,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及整治中心开展补充耕地交易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应明确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的责任、义务、风险及违约责任。因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不真实、不合法或不能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由出让方负责对出让指标的地块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护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由出让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自然资源局、整治中心、交易中心认定后,由交易中心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市自然资源局、整治中心、交易中心认定后,交易中心应当交易期间中止、终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三)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经市自然资源局、整治中心、交易中心认定后,交易中心应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暂停违规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竞买方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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