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矿业权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第四条第(三)、(四)款的规定,现发布2019年第一批应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业权人名单,请各相关矿业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反馈,承诺在1年内履行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逾期未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或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缴纳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本息一次性缴入同级财政,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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