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9日
贵港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全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0号)等,结合当前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防治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2024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雨趋势预测。据气象部门预测,预计2024年贵港市大部总降水量1000~1500毫米,年总降水量接近常年,局地可能出现极端性强降水过程,北部降雨偏多,发生暴雨洪涝灾害的风险高。夏秋季大部地区降水量明显偏少,出现较重气象干旱可能性大。影响广西的台风有3~5个,较常年偏少。
(二)地质灾害预测。根据我市地质环境现状及历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预计2024年我市发生地质灾害以崩塌和滑坡为主,其次为地面塌陷。暴雨或持续降雨是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最主要的诱发因素。暴雨集中期大部出现在5-6月,我市南北部山地、丘陵地区要注意防范集中强降水引发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台风期要吸取2023年台风“三巴”“海葵”造成多起群发性地质灾害的教训,我市南部山地、丘陵地区要特别注意防范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覃塘区碳酸盐岩分布区以危岩崩塌为主,局部碳酸盐岩分布区以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为主。
二、地质灾害分布概况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
截至2024年3月初,全市已查明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575处(详见附件1),其中威胁(影响)聚居区和分散农户的隐患点有511处,受威胁(影响)群众约8164人,威胁财产约2.54亿元。从隐患点类型来看,滑坡234处、崩塌326处、泥石流1处、地面塌陷14处,规模以小型为主,大、中型较少。从隐患点分布情况来看,主要分布于桂平北部紫荆镇、南部罗秀镇,平南东北部同和镇、南部大坡镇、寺面镇、六陈镇、平山镇。
(二)地质灾害风险区
全市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详见附件2)。其中,极高风险区146处,主要分布于桂平市罗秀镇、紫荆镇、麻垌镇、中沙镇、平南县六陈镇、平山镇,港南区木格镇、木梓镇,总面积约229.54平方千米,威胁人口约2万人,威胁房屋约1.95万间;高风险区675处,主要分布于桂平市罗秀镇、紫荆镇、麻垌镇、中沙镇、平南县六陈镇、寺面镇、大坡镇、同和镇、马练瑶族乡,覃塘区樟木镇,总面积约895.86平方千米,威胁人口约7万人,威胁房屋约10万间,其余区域均为中、低风险区,其中中风险区总面积约1484平方千米,低风险区总面积约5238平方千米。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期。汛期(4~9月)是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重点时段在主汛期5~7月,重点关注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和连续大雨2日以上、连续降雨量达到100毫米的时段;8~10月主要防范台风造成的降雨及降雨停止后的48小时内时段。
(二)重点防治区域。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区域分为重点防治区域、次重点防治区域和一般防治区域(详见附件3)。
重点防治区,总面积2133.47平方千米,约占全市总面积的20.12%,区内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438处,威胁人口4568人,威胁资产约1.536亿元。
次重点防治区,总面积2663.25平方千米,约占全市总面积的25.11%,区内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91处,威胁人口2537人,威胁资产约5449.6万元。
其余区域为一般防治区。
(三)重点防范对象。我市重点防范对象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安置点、聚居区及旅游区等人口密集区域(详见附件4),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在建公路和铁路、水利、大型深基坑等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等区域,矿山、在建工地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全面强化落实防灾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行业部门履行监管指导责任,工程建设单位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防灾人员履行直接责任。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抓总的作用,健全完善综合协调、调度指挥职能,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安全生产和其他自然灾害(地震、山洪、暴雨洪涝等)工作统筹起来,实现多灾种统筹应对、全链条有效覆盖、全过程综合管理的目标。完善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村小组)四级网格单元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组成的“4+1”防灾减灾职责层级架构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分管副乡镇长、村支书、风险区巡查员、隐患点监测员及技术支撑人员组成的“六员共管”责任体系,分层级明确和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基层防灾责任人员培训,本年度对辖区内所有乡镇的基层防灾责任人员要至少组织1场业务培训会,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档、有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编印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健全完善协同联动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应急、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和协调联动,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强化汛期联合调度,形成防灾合力。自然资源部门要发挥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作用。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预报,强化数据共享,着力破解短临预报难题。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检查和业务指导,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科学施救,提高救援能力。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铁路、电力、通信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管行业必管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在建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及承建企业防灾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强化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议采取的防治措施,健全完善施工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灾害风险。
(三)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动态排查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的分布情况,把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切实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动态巡查工作,对在排查巡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要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及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范围,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要采取日常群测群防、临灾提前转移、异地避险搬迁、简易工程治理等相关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人员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隐患点及风险区基本信息、防范措施和各级各类防灾责任人名单。
(四)着力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着力提升“人防+技防”的监测预警能力,核查梳理适宜安装自动化监测预警站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由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报安装,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自动化、专业化监测预警站点覆盖率。对我市已安装和并网运行的197处监测预警站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点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加强对监测预警设备管理维护,确保正常发挥防灾功效。要加强群测群防队伍规范化建设,及时确定和培训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和风险区巡查员,按照每个隐患点1人的标准落实监测员,每个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高风险区至少1人的标准落实巡查员,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和风险区巡查员配备必要的简易监测及预警设备,并落实经费补助,经费补助金额可参照我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具体工作情况确定。
(五)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加强避险转移路线复核和避险场所安全评估,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当地人民政府收到防汛防台风信息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预报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直达基层一线的“喊醒”“叫应”机制和“凡黄必应、凡橙应撤、凡红必撤”到户到人等要求。当发现成灾迹象及风险研判不清时,宁可“十防九空”,也不可“万一失防”,要果断组织群众转移撤离并妥善安置,坚决做到“应转早转、快转、尽转、多转”和“不安全、不返回”。当已经发生较为严重的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防范发生次生灾害,及时转移地质灾害危险区人员,及时报告灾情、险情信息。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做好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好各系统行政力量、专家团队、技术人员、群测群防员、应急物资装备等,形成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合力。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救助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六)高质量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我市增发国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加快项目财政投资评审、采购项目监理及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确保2024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在12月底前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按规定资金实际支付与应支付比例应至少达到 95%(需通过逐年监测、后期管护成效后支付的部分除外)。市、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支付历史项目尾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历史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管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最终竣工验收的治理工程,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移交工程实物和工程使用维护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签订工程移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人。工程管护单位要落实管护人员、采取管护措施等,开展治理工程的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人为损坏工程,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切实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
(七)强化地质灾害源头管控。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强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特别是农村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和在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内的工程建设管控,如:从事开办农家乐、民宿、养殖场等生产经营设施,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的“三同时”制度,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扰动和影响。
(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隐患点和风险区地质灾害防治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部门要通过地质灾害防治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片及动画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校园”活动等,将地质灾害防治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平台、“5·12防灾减灾日”、集镇圩日、下乡调研等多途径、多方式、全覆盖向社会公众广泛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重点面向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群众、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在建工地负责人、矿山管理人员等。要灵活结合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等方式开展避险演练,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年度至少要开展1场综合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演练,可以选择在学校或者切坡临坡建房较多、地质灾害隐患严重的村(屯)开展,要对辖区内所有适合开展简易演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含正在进行治理的隐患点)在汛期至少开展1次避险微演练。提升人民群众的主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
(九)探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北流市、浦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级“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试点工作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县级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体系建设指南(试行)》,在极高风险区、高风险区探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采取村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面监测调查和年度“三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等手段,精细刻画隐患点和风险区空间分布、中长期风险等级,掌握风险底数;精细划分地质灾害重点、次重点和一般风险防控区,利用警示牌等手段精细标识承灾对象和风险等级,以及避险转移路线和临时安置点等。逐步建立降低区域地质灾害风险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点和风险区“双控”,不断筑牢筑实地质灾害安全防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保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巡查、群测群防员补助和工程治理等方面,其中,群测群防员补助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各地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监管,加强绩效考核结果的评价、管理和运用,提升考评效能,确保按时按进度拨付,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范各项措施。严格考核问责,开展防灾减灾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检查,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因领导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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