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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贵港市荷丰石油有限公司旺岭仓储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2017-12-20 15:12     来源: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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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函〔2017304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广西贵港市荷丰石油有限公司旺岭仓储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请示》(贵国土资报〔20175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精神及规定,同意你局上报的《广西贵港市荷丰石油有限公司旺岭仓储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依法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1214

                                                              

                                                      

广西贵港市荷丰石油有限公司旺岭仓储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广西贵港市荷丰石油有限公司旺岭仓储项目地块,位于市金港大道东段南侧(港北区港城镇旺岭村),实际使用面积为4272.16平方米,宗地为出让建设用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14)第00041号。该宗地已于20131018日交付土地使用权人,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旺岭光缆线路横跨宗地上空,影响土地使用权人动工建设,截至市国土局201783日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贵国土资闲认〔2017103002号),该用地未动工建设已满三年。荷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闲置土地。土地闲置的原因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闲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闲置土地作如下处置:

延长项目用地动工开发期限。市国土资源局与广西贵港市荷丰石油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的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开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两年内竣工,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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