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函〔2017〕306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实施贵港市浙商发展有限公司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请示》(贵国土资报〔2017〕63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精神及规定,同意你局上报的《贵港市浙商发展有限公司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依法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贵港市浙商发展有限公司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贵港市浙商发展有限公司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项目地块,位于贵港(台湾)产业园主园区内,实际使用面积为56825.13平方米,宗地为出让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14)第00008号。该宗地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浙商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6月动工建设,2015年8月完工,现已建成一栋三层工业标房,占地面积9344.59平方米,建筑面积16702.47平方米。已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6.44%,截至市国土局2017年10月27日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贵国土资闲认〔2017〕103012号),该项目中止开发建设已满两年,构成闲置土地。该宗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是覃塘区人民政府2012年4月24日与浙商公司签订《广西贵港(台湾)主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对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约定分两期进行,标房二期建设时间视一期标房使用情况而定。因第一期标房投入使用率不高,所以该公司未启动标房二期建设。该情形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政府的其他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闲置土地作如下处置:
延长项目用地动工开发期限。市国土资源局与贵港市浙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的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开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两年内竣工,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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