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函〔2017〕313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实施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东环1加油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请示》(贵国土资报〔2017〕65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同意你局上报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东环1加油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依法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东环1加油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东环1加油站项目地块,位于市东环路北段东侧,实际使用面积为6302.48平方米,宗地为出让建设用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05157号。该宗地已于2014年8月15日交付土地使用权人,但因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截至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8月3日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贵国土资闲认〔2017〕103005号),该宗地未动工开发建设已致土地闲置满一年十一个月。该情形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闲置土地作如下处置:
延长项目用地动工开发期限。由市国土资源局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的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动工开发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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