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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东环1加油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2017-12-18 10:58     来源: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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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函〔2017313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实施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东环1加油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请示》(贵国土资报〔201765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同意你局上报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东环1加油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依法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1218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东环1加油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东环1加油站项目地块,位于市东环路北段东侧,实际使用面积为6302.48平方米,宗地为出让建设用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05157号。该宗地已于2014815日交付土地使用权人,但因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截至市国土资源局201783日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贵国土资闲认〔2017103005号),该宗地未动工开发建设已致土地闲置满一年十一个月。该情形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闲置土地作如下处置:

延长项目用地动工开发期限。由市国土资源局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的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动工开发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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