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函〔2017〕305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贵港城区公路管理局蒙垌养护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请示》(贵国土资报〔2017〕63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精神及规定,同意你局上报的《贵港城区公路管理局蒙垌养护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依法组织实施。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4日
贵港城区公路管理局蒙垌养护站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贵港城区公路管理局蒙垌养护站项目地块,位于港南区桥圩镇蒙垌村,实际使用面积为5963.33平方米,用途为公路用地,土地划拨价款为187.8450万元。因该宗地征地拆迁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致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日期动工开发,截至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8月3日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贵国土资闲认〔2017〕103010号),该宗地已闲置一年十一个月,闲置原因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属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贵港城区公路管理局蒙垌养护站项目闲置土地作如下处置:
延长项目用地动工开发期限。市国土资源局变更《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贵国地划书〔2014〕007号,电子监管号4508002014A02068),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的时间为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变更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动工开发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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