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函〔2017〕31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实施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请示》(贵国土资报〔2017〕65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精神及规定,同意你局制定的《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你局依法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项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项目地块,位于市解放路东侧(新货场北侧),实际使用面积为31689.20平方米,宗地为出让建设用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贵国用(2014)第00554号和贵国用(2014)第00587号。因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该宗地截至2017年10月27日市国土资源局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贵国土资闲认〔2017〕103013号),土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满二年五个月,闲置原因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闲置土地作如下处置:
延长项目用地动工开发期限。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的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动工开发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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