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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种类

2017-10-19 09:58     来源: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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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性质

法律依据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处罚种类

1

非法转让土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3)没收;

4)可以并处罚款;

5)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破坏耕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 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 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可以并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占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

4)可以并处罚款;

5)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非法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 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的或者违反法 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作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汪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处分;

2)追究刑事责任;

3)承担赔偿责任;

4)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拆除、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5

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

2)追究刑事责任。

6

拒不交还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责令交还土地;

2)处以罚款。

7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罚款

8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

9

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2)《土地登记规则》第4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的,除按非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1) 责令限期办理;

2)按非法占地论处

10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责令限期拆除;

2)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责令限期拆除;

(2)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分。

13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不作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14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15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16

非法转让房地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罚款;

4)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17

乱划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责令限期改正;

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8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19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没收违法收入;

2)罚款。

20

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

《城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 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 警告;

2)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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