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23号

2021-04-20 09:50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人姓名:朱海寿   

性别:男    年龄:53 岁       联系电话:137********

身份证号:45250219**0707****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村横龙屯***号                  

经查,你在贵港市新世纪广场梦之岛中庭场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占地面积约为150,已经构成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新世纪广场梦之岛中庭场地的违法建筑物。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4 13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