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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21号

2021-04-13 09:50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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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邓桂梅    性别 :     女    年龄: 44岁

身份证号:45250219**1020****  联系电话:139********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桥良路47号

经查实,你于2014年2月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期)**-**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六层框架结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52.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31.68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9.68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有:1、现场勘验笔录一页;2、相片四页;3、调查询问笔录三页;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页;5、竣工测绘图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超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9.68㎡×750元/㎡×10﹪=1476.00元(壹仟肆佰柒拾陆元整)。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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