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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19号

2021-03-30 17:25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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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陆伟坚    性别 :   男    年龄: 50  岁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市**公司**号                  

经查实,你在贵港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擅自建设房屋,现已建成一幢肆层半混砖结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410.80平方米,其中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为410.80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总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合计人民币:410.80㎡×750元/㎡×8﹪=24648.00元(贰万肆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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