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0〕50号

2020-12-30 16:20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人姓名: 周衍群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道**-*号                    

经查实,你于2009年10月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区*栋**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层框架结构房屋(局部*层14.5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313.43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69.43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13.43×750元/×10﹪=23507.25元(贰万叁仟伍佰零柒元贰角伍分整)。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