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0〕45号

2020-12-30 16:20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人姓名:钟永青     

住 址:广西兴业县**镇**村**7-*号             

经查实,你于2016年10月贵港市白石岭*边*贵糖大畲**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层半混砖结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130.97平方米,建筑总面积674.55平方米,南面伸出封闭阳台1.20米,北面伸出封闭阳台1.50米。其中南面伸出的1.20米封闭阳台未按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进行建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行改正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合计人民币:674.55×750元/×6﹪=30354.75叁万零叁佰伍拾肆元柒角伍分整)。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