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西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江武
住所:贵港市仙衣路贵港汽车*站内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在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与桂林路交汇处西北角通泰爱丽舍*#楼-*#楼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四栋框架结构楼房。*#楼现已建成10层6578.45平方米,超建263.75平方米,*#楼现已建成10层6095.73平方米,超建357.56平方米,*#楼现已建成17层6163.38平方米,超建457.95平方米,*#楼现已建成17层6090.12平方米,超建445.64平方米。合计超建面积为1524.90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行改正;
2、处违法建筑*#楼、*#楼超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263.75㎡+357.56㎡)×1450元/㎡×10%=90089.95元(玖万零捌拾玖元玖角伍分)。
3、处违法建筑*#楼、*#楼超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457.97㎡+445.64㎡)×1750元/㎡×10%=158131.75(拾伍万捌仟壹佰叁拾壹元柒角伍分)。
合计处罚:90089.95元+158131.75元=248221.70元(贰拾肆万捌仟贰佰贰拾壹元柒角)。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页;2、相片十七页;3、调查询问笔录四页;4、规划监督测量成果资料四本。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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