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杨秀兰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号院*幢*室
经查,你于2010年10月在贵港市港北区市工商局粮食市场*房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层框架结构楼房,建筑总面积为237.01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41.64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改正并处违法建筑超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41.64㎡×750元/㎡×10﹪=3123.00元(叁仟壹佰贰拾叁元整)。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一页;2、相片三页;3、调查询问笔录三页;4、竣工测绘图一份。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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