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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0〕31号

2020-09-13 13:30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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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廖素莲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小区*号                

经查,你于2016年12月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号北环新*村*号房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六层框架结构楼房,建筑总面积为329.81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7.81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改正并处违法建筑超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7.81㎡×750元/㎡×10﹪=1335.75元(壹仟叁佰叁拾伍元柒角伍分)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 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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