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何丹 彭宝华
住址:贵港市港北区布山大道*号贵港碧桂园*幢商业楼*号
经查,何丹、彭宝华于2019年 月在贵港市港北区布山大道*号贵港碧桂园*幢商业楼*号楼顶开放平台未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搭建木棚屋,已经构成违法建筑物,违法建筑物面积为57.44平方米的木棚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布山大道*号贵港碧桂园*幢商业楼*号楼顶开放平台搭建的木棚屋,木棚屋面积为57.44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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