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0〕21号

2020-11-10 13:20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人姓名: 梁超军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村*屯*号                         

经查实,你于2017年12月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拆迁安置区*栋*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六层框架结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413.68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58.68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超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8.68×750元/×10﹪=4401.00元(肆仟肆佰零壹元整)。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