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梁超军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村*屯*号
经查实,你于2017年12月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拆迁安置区*栋*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六层框架结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413.68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58.68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超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8.68㎡×750元/㎡×10﹪=4401.00元(肆仟肆佰零壹元整)。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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