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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0〕20号

2020-11-10 13:15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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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周异及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奇石村**屯*号                      

经查实,你于2017年6月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与郁林路交汇处*角(北环*村*村*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五层半框架结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322.38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0.38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工程质量鉴定报告;4、竣工测绘;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7、身份证复印件;8、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改正并处违法建筑超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0.38×750元/×10=778.5元(柒佰柒拾捌元伍角)。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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