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丘小勇
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土监小区*号
经查实,你于2006年11月在贵港市土监小区*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建设,现已建成一五层半框架结构房屋,违法建筑面积为524.88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行改正并处违法建筑整体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24.88㎡×750元/㎡×10﹪=39366.00元(叁万玖仟叁佰陆拾陆元)。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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