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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0〕37号

2020-11-10 12:45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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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贵港市永明副业场   

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刘德贤    

住所:贵港市南梧公路东山建材厂*侧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9月贵港市中山路与新区一路交汇处西北(城北***地块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负一层地下室、南面地上二层裙楼、北面地上*层裙楼、东面地上**层主楼加二层电梯间的框架结构贵港市永明副业场综合楼,建筑总面积为25968.83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954.9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自行改正并处违法建筑超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54.91㎡×1450元/㎡×10%=138461.95元(壹拾叁万捌仟肆佰陆拾壹元玖角伍分)。

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页;2、相片二十七页;3、调查询问笔录四页;4、测量成果资料一本。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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