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0〕36号

2020-11-18 12:50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人: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贵港市永丰水果批发市场全体业主

法定代表人:潘勇         

经营场所:贵港市新华路第*地质队*面

经查,你们在贵港市新华路第*地质队*面永丰水果批发市场内所使用的遮阳挡雨棚,建设搭建并未经过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已建成面积为9597.74平方米的遮阳挡雨棚,已经构成违法构筑物,遮阳挡雨棚使用年限较久,缺乏有效的管理维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新华路第*地质队*面贵港市永丰水果批发市场内搭建的遮阳挡雨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