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贵港市永丰水果批发市场全体业主
法定代表人:潘勇
经营场所:贵港市新华路第*地质队*面
经查,你们在贵港市新华路第*地质队*面永丰水果批发市场内所使用的遮阳挡雨棚,建设搭建并未经过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已建成面积为9597.74平方米的遮阳挡雨棚,已经构成违法构筑物,遮阳挡雨棚使用年限较久,缺乏有效的管理维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新华路第*地质队*面贵港市永丰水果批发市场内搭建的遮阳挡雨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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