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覃绍榕
房屋座落: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号院贵建花园小区*幢**号
经查,覃绍榕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贵建花园小区*侧第*排最后靠围墙未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面积为49.92平方米,已经构成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贵建花园小区*侧第*排最后靠围墙搭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为49.92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