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心语
住址: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石柱岭小区***号
经查,你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石柱岭小区***号房后公共用地上未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搭建围墙,已经构成违法建筑物,违法建筑物长度为9.15米,高约为2米的围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石柱岭小区560号房后公共用地上搭建的围墙,围墙长度为9.15米、高约2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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