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19〕4 号

2020-11-01 10:05     来源:执法督察科     作者:黄瑜琴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人:刘汉初、李运芳                                          

性别 :  男          

房屋座落: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港福时代广场小区*幢*单元**

经查,刘汉初、李运芳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港福时代广场小区*号楼**户西侧平台未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面积为54.51平方米,已经构成违法建筑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港福时代广场小区一号楼*层建筑平面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港福时代广场小区*号楼**户西侧平台搭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为54.51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

2020年10月2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