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自然资罚决字〔2019〕405022-1号
贵港市建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 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从2018年9月份开始占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黄练社区第4村民小组位于黄练社区324线国道东北侧(望楼垌)处的集体土地扩建混凝土搅拌站,现已建成一排星铁棚,建筑占地面积7308.89平方米,总占地面积7308.89平方米。经核对《贵港市覃塘区土地利用现状图(F49G021021)》和《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你单位扩建所占用土地的地类为果园,规划为预留建设用地,符合黄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摄影照片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2019年4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贵港市建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租用的11亩(约7333.3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308.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5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柒佰贰拾贰元贰角伍分(¥182722.2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租用的11亩(约7333.33平方米)土地;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覃塘支行,账号:4500175378105050102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xxx
联系电话: 0775-4723476
地 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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