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贵港市顺强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4-18 11:50     来源: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字体: 打印

贵自然资罚决字2019409075-1

贵港市顺强木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 年7月1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从20186月份开始占用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石马村马安屯第5生产队位于马安屯路口西侧(红旗山周边)处的集体土地建设木材加工厂,到目前为止已建成一排星铁棚及两间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8249.27平方米(折合12.374亩),水泥硬化面积438.96平方米(折合0.659亩),总占地面积11229.50平方米(折合16.844亩)。经核对《贵港市覃塘区土地利用现状图(F49G017023)》和《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你单位所占用土地的地类为旱地(2627.86平方米)、采矿用地(8041.93平方米)、其他草地(559.71平方米)。其中,2627.86平方米旱地规划为基本农田(耕地等别:10等),559.71平方米其他草地规划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山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有 8041.93平方米采矿用地规划为预留及建设用地,符合山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摄影照片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2019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贵港市顺强木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租用的17亩(约11333.33平方米)土地;责令贵港市顺强木业有限公司改正非法占用的2627.86平方米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耕地开垦费1.5倍(37.5/平方米)的罚款,罚款玖万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柒角伍分(¥98544.75);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9.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0/平方米,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玖拾肆元贰角(¥11194.20;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041.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5/平方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零肆拾捌元贰角伍分(¥201048.25)。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零柒佰捌拾柒元贰角(¥310787.2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租用的17亩(约11333.33平方米)土地;改正非法占用的2627.86平方米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9.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覃塘支行,账号:4500175378105050102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 0775-4723476

地    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