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4-10 11:19     来源: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字体: 打印

贵国土资罚决字〔2017〕200121号

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份,你公司未经批准,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华村东博屯石督处已办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508002012127130131432)的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2018年10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对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范围内的采空区作出了《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华村石督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2018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华村石督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批复》(桂国土资函〔2018〕2660号)及《鉴定结论书》(桂国土资鉴定〔2018〕第78号),鉴定结论为: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华村石督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伍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52.72万元)。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贵国土资责停字〔2017〕200121号)

2.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8002012127130131432)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056008175Y)

4.询问笔录

5.实地核查相片

6.关于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华村石督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批复(桂国土资函〔2018〕2660号)

7.鉴定结论书(桂国土资鉴定〔2018〕第78号)

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不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矿产品资源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责令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52.7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陆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62.72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

日起15日内,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缴交越界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52.72万元)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将罚没款人民币陆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62.72万元)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市金港支行,账号:611957491846。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xxx

话:0775—6787911

址:贵港市港北荷城路1032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