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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甘化商贸城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8-14 16:03     来源: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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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200021号


贵港市甘化商贸城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2012年6月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2号万豪国际城处超出批准建设面积动工建设商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在该处现已建成现已建成商铺7层钢筋结构楼房及水泥硬化地面,经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现场实地测量,超出用地总面积214.71平方米;其中17.14平方米是你公司建设商铺占用,水泥硬化地面面积197.57平方米。经核对《贵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调整)》和《贵港市港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F49 G 022026)》,贵港市甘化商贸城有限公司位于港北区建设中路超出批准用地建设面积214.71平方米(折合0.322亩),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城市。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

3.《土地确权公告》(贵国土资权籍告2018〕195号)

我局已于2018年8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14.7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4.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占用214.71平方米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肆佰肆拾壹元叁角(¥6441.3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14.71平方米土地,并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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