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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德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6-07 10:22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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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国土资罚决字〔2017101004

广西中德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175月份,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贵港市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西江产业园内的土地进行搅拌站项目建设。20175月份起至201712月份止,你公司开始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西江科技创新产业城内的土地上进行动工建设,现已建好简易棚结构办公室、简易棚结构宿舍房、部分水泥硬化路面、水泥搅拌站、二幢砖混结构楼房5层、在建钢架结构堆料场。2018523日,根据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现场勘测平面图数据显示,你公司占地总面积为46.577亩,其中2017年建筑占地建设面积和水泥硬化路面面积为13614.25平方米(折合20.422亩)、平土区面积为3289.35平方米(折合4.934亩);2018年水泥硬化路面面积为14147.46平方米(折合21.221亩)。经核对《贵港市港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F49G023025)》,该土地原地类为旱地(32.233亩)、坑塘水面(14.344亩);核对《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图(20062020年)(2015年调整)》,你公司占用的46.577亩土地符合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贵国土资责停字〔2017200027

号、〔2017101004号)

2.现场勘测笔录

3.询问笔录(两份)

4. 广西中德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图

5.实地核查相片

6.项目入园协议书

我局于201852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不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广西中德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6.577亩土地,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3087.22平方米(折合41.64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对2017年建筑占地和水泥硬化的20.422亩土地、平整区面积4.934亩,按3元∕㎡的罚款,罚款额为人民币50710.80元整。(2)对2018年水泥硬化的21.221亩土地,按15元∕㎡的罚款,罚款额为人民币212211.9元整。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262922.7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6.577亩土地;交出非法占用41.64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市金港支行,账号:61195749184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志勇

话:07756787911

址:贵港市港北荷城路1032

2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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