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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1-07 16:42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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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102002
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7月份开始占用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福团村、吉龙村、六台村、六田村、龙山村、平陆村、双古村、寺阳村、坦阳村、银村村和港城镇蓝田村(现港城街道蓝田社区)、龙井村的集体土地共246622.62平方米(折合369.934亩)建设来宾寺山至贵港二级公路(贵港段)项目工程,目前该路段已全部硬化,经核对《贵港市港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F49G020126)和《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5年调整)》及《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5年调整)》,该地原地类为村庄(4777.12平方米)、沟渠(867.83平方米)、灌木林地(10231.98平方米)、果园(622.99平方米)、旱地(44419.29平方米)、河流水面(443.73平方米)、坑塘水面(66.47平方米)、其他草地(2459.97平方米)、其他林地(12680.07平方米)、设施农用地(234.50平方米)、水田(71670.23平方米)、有林地(98148.44平方米),该用地规划为一般农用地、未利用地、预留及建设用地,大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但经与规划管理机构、地籍管理机构、耕地保护工作机构核对,该项目已列入中里乡和港城镇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且已上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文件精神,上述用地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

受委托人和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

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现场勘测笔录

现场勘测图

贵港市港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

《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和《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2015年调整)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出具的《关于来贵路用地的地类情况说明》和《关于来贵路用地规划的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186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2018614日,你公司的下属单位(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寺山至贵港公路建设办公室)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意见。201893日,我局对该案的陈述意见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2期)相关精神,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坦阳村、寺阳村、六台村、福团村、银村、吉龙村、六田村、平陆村、龙山村、双古村和港城街道蓝田社区(原港城镇蓝田村)、龙井村等12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46622.62平方米(折合369.934亩)。

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上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陆佰贰拾贰圆陆角贰分(¥246622.62)。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市金港支行,账号:611957491846。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二大队

话:07756787912

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

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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