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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昊润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0-18 16:39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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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409055-1号
贵港市昊润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 81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从201710月份开始占用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秋泗屯第3村民小组位于金鸡垌的集体土地扩建厂房,并于20181月份建成一排星铁棚、一排砖混结构办公楼、一排水泥砖星铁瓦结构宿舍及一间配套设施用房,建筑占地面积7248.57平方米,硬化占地面积374.67平方米,总占地面积7623.24平方米。经核对《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和《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你单位所占用土地的地类为有林地(7454.48平方米)、裸地(168.76平方米),其中7454.48平方米有林地规划为预留建设用地,符合山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8.76平方米裸地规划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山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摄影照片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 20189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201810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贵港市昊润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623.2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8.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0/平方米,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贰角(¥3375.20);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454.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5/平方米,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叁佰陆拾贰元(¥186362.00),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贰角(¥189737.2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623.2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8.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出在非法占用的7454.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覃塘支行,账号:4500175378105050102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 黄海运、何春卫

联系电话: 0775-4723476

 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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