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李毅红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9-18 16:35     来源:法规科
【字体: 打印

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404020-1

李毅红:
    我局于2018 810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从20185月份开始占用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社区第33村民小组位于原三里养护站西面处的集体土地建设堆放原料仓库,到目前为止已建成一排星铁棚,建筑占地面积1594.91平方米,硬化占地面积1194.68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789.59平方米。经核对《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和《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所占用土地的地类为旱地、有林地,其中4.85平方米规划为基本农田,2784.74平方米规划为一般农用地,不符合三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摄影照片;

2.现场勘测笔录;

3.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 201883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20189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2789.5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84.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0/平方米,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陆佰玖拾肆元捌角(¥55694.80);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5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耕地开垦费1.5倍(37.5/平方米)的罚款,罚款壹佰捌拾壹元捌角捌分(¥181.88)。以上罚款共计伍万伍仟捌佰柒拾陆元陆角捌分(¥55876.6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789.5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84.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5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覃塘支行,账号:4500175378105050102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龚汉西、何春卫

联系电话: 0775-4723476

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

2018 912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