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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家杰、韦兆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9-18 16:33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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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404020-2号
韦家杰、韦兆明:

我局于2018 810日对李毅红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批准于201791日擅自将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社区位于原三里养护站西面处共4.2亩(其中韦家杰2.4亩,韦兆明1.8亩)的集体土地出租给李毅红用于建设堆放原料仓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土地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 2018831日依法向你2人进行了告知;201896日依法向你2人进行了听证告知,你2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2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韦家杰限期改正,没收上述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贰拾元(¥:72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佰零捌元(¥:108.00元);

2.责令韦兆明限期改正,没收上述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54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捌拾壹元(¥:8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2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上述违法出租所得及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覃塘支行,账号:4500175378105050102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龚汉西、 何春卫

联系电话: 0775-4723476

 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

2018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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