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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新善、郭若生、郭文博、郭志形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0-18 16:27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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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409055-2号
姜新善、郭若生、郭文博、郭志形

我局于2018 815日对贵港市昊润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4人未经批准于201781日擅自将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秋泗屯第3村民小组位于中秋村秋泗屯金鸡垌(原峰泽木业厂房旁)的共12亩集体土地(其中姜新善2.7亩、郭若生2.6亩、郭文博3.3亩、郭志形3.4亩)出租给贵港市昊润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用于扩建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土地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 2018927日依法向你4人进行了告知;2018108日依法向你4人进行了听证告知,你4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4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姜新善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并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叁元整(¥243)。

2.责令郭若生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并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肆元整(¥234)。

3.责令郭文博限期改正,没收出租土地违法所得1980元,并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柒元(¥297)。

4.责令郭志形限期改正,没收出租土地违法所得2040元,并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佰零陆元(¥30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4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交出上述违法出租所得,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覃塘支行,账号:4500175378105050102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4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黄海运、何春卫

联系电话: 0775-4723476

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

201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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