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408006-1号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从2018年6月份开始占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京榜村乔站屯第1村民小组位于东龙镇京榜村乔站屯209国道西面处的集体土地建设木材加工厂,到目前为止已建成一排星铁棚,建筑占地面积5713.33平方米,总占地面积5713.33平方米。经核对《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和《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你单位所占用土地的地类为旱地,规划为一般农用地,不符合东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摄影照片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询问笔录 ;
我局已于 2018年8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2018年8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贵港市广福木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713.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1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贰佰陆拾陆元陆角(¥114266.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713.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1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覃塘支行,账号:4500175378105050102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龚汉西、何春卫
联系电话: 0775-4723476
地 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2018年 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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