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雄辉、覃泽伟、覃振辉:
我局于2018 年7月2日对贵港市广福木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覃雄辉、覃泽伟、覃振辉未经批准于2016年1月1日擅自将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京榜村乔站屯209国道西面处的共9.03亩集体土地出租给贵港市广福木业有限公司用于建设木材加工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土地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 2018年8月2日依法向你3人进行了告知;2018年8月8日依法向你3人进行了听证告知,你3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3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覃雄辉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76元,并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陆元肆角(¥266.4)。
2.责令覃泽伟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66元,并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玖角(¥189.9)。
3.责令覃振辉限期改正,没收出租土地违法所得2376元,并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陆元肆角(¥356.4)。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3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交出违法所得,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覃塘支行,账号:4500175378105050102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3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龚汉西、 何春卫
联系电话: 0775-4723476
地 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2018年 8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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